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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文字與數字都泛起數次且數字最低額時怎合用?
班巴拉文翻譯民法條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相符時,如法院不克不及 決議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翻譯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透露表現者,其暗示有不合適時,如法院不能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加上第五條的诠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呈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呈現數次來認定 所以華頓翻譯公司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統一個標的" 但單據先後竟離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華頓翻譯公司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自己金額就對照低了 當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假如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競合"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人人協助解答我心中的迷惑 假設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兩邊在統一份契約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示意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透露表現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雙方說:兩邊合意由甲偏向乙方采辦甲方具有的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假如是純潔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200萬元 若是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一個是准確謎底啊? 這簡直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晰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忙剖析這個我想好久都不太有掌控的謎底 感激啊
- Jun 27 Wed 201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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